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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2. 專欄
        3. 段志方律師
        4. 正文

        律師解讀:《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之核心修訂內容

        • 2020年11月29日
        • 13:28
        • 來源:
        • 作者:

        中國銀保監會于2020年11月23日正式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在整合并修訂原《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等文件基礎上形成的,相較之前的制度要求和監管實踐,《規定》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主要作出了如下調整:

        1.將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以利于專業代理機構增強抵御風險能力,促進長期穩健經營;對新設立的區域性代理公司,將嚴格按照新標準執行。

        2.取消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有利于激發企業活力,同時銀保監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

        3.順應市場發展趨勢,提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銀保監會此前已起草《關于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

        4.強化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股東審查和分支機構管控。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在資本金托管、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以及商業模式等方面作出新要求;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

        5.順應“放管服”改革,明確并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后置審批流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有義務及時在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許可證被注銷的應及時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

        6.進一步明確了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監管要求。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準入的基本條件,并對報告事項與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提出要求,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設定了罰則。

        7.《規定》明確了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概念。將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納入《規定》,并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相應罰則。

        新規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該《規定》的實施必將對我國由1200萬從業人員、3萬多家機構組成的保險代理行業產生深遠影響。

        附:《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對照表
         

        序號

        新規定

        原規定

        修訂說明

        1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利用自身主業與保險的相關便利性,依法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概念,并首次將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概念界定為“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span>

        2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二)注冊資本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要求,且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托管;

        (三)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符合有關規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五)公司名稱符合本規定要求;

        (六)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七)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商業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八)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六條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進一步調整并明確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具備的條件,諸如股東“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等。

        3

        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股東:

        (一)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的;

        (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股東的情形。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

        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股東不得具有的情形,比如“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的“”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等。

        4

        第九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另行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回避的有關規定。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八條 ……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對特定機構的從業人員及特定機構董監高近親屬投資或經營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5

        第十條 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

        經營區域為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七條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明確了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6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其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除外。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規范使用機構簡稱,清晰標識所屬行業細分類別,不得混淆保險代理公司與保險公司概念,在宣傳工作中應當明確標識保險代理字樣。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取消了之前規定的“保險銷售”字樣。

        7

        第十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其主營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業務許可;

        (二)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三)有同主業相關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四)有便民服務的營業場所或者銷售渠道;

        (五)具備必要的軟硬件設施,保險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業務、財務數據可獨立于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

        (六)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

        (七)有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 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 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條件進行了調整,如“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

        8

        第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發生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新設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以及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其他設施;

        (七)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條件;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最近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發生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等。

        9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并作出是否批準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準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在有效期滿前二個月申請辦理換證事宜。

        取消了保險專業代理、兼業代理許可證3有效的規定。

        10

        第二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埔陨蠈W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學歷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項的限制。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任用的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前兩款規定的條件。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一)大學??埔陨蠈W歷;

        (二)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

        對擬任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年限提出了新要求“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11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決定逐步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12

        第五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臺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對保險代理機構的檔案管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13

        第六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該保險應當持續有效。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不得低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三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確保該保險持續有效。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上年營業收入的2倍。

        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由500萬調整為1000萬元。

        14

        第六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注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按比例增加保證金數額。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足額繳存保證金。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或者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注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

        取消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的規定。

        15

        第七十一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

        明確了“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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